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399号
原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93,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乾路190号三明兴化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永成,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5020015501041147,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400001100708439,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原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16930元,违约金9468.3元,逾期利息66524.87元,共计392923.17元。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2017年7月18日,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中铁十七局高架桥施工专变工程”签订了《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伍仟捌佰陆拾贰元整(¥355862),2017年8月该工程竣工。2018年11月原告向被告一出具了355862元的增值税发票(NO05021757)2020年1月被告一支付了133615元工程。剩余222247元工程款尚未支付。2020年10月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催款函,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222247元。2020年11月,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一民再次在工程催款函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核实无误”。2021年5月,原告委托律师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催款《律师函》。截至日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关于被告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时间从竣工之日起算,核算后利息约为50628.26元(计算方式见附件)。第二,2018年5月,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中铁十七局浦梅铁路PM-3标工程指挥部十八闸施工专变工程”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陆佰捌拾叁元整(¥94683),该工程于2018年7月竣工,2020年8月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94863元的增值税发票(N002218600)。2020年10月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催款函,要求其支付94682.72元工程款。2020年11月,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一民再次在工程催款函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核实无误”。2021年5月,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催款《律师函》。但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支付工程款。此外,根据该合同条款17.3明确约定,“承包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逾期超过60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此,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亿源建宁分公司9468.3元的违约金,并承担6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15896.61元(计算方式见附件)。综上所述事实,依据国家法律及《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共拖欠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两项工程价款316930元,违约金9468.3元,逾期利息66524.87元,共计392923.17元。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设立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当连带承担上述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之连带责任。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公司因“中铁十七局浦梅铁路PM-3标工程指挥部十八闸施工专变工程”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浦梅铁路”是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公司承建的铁路项目,原告提供的劳动也已实际物化至工程项目中,故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规定的范围,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涉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且仅有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中铁十七局高架桥施工专变工程”及“中铁十七局浦梅铁路PM-3标工程指挥部十八闸施工专变工程”系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公司承建的浦梅铁路项目的附属设施工程。本案本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公司所签订的案涉两份《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按诉讼方式处理,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合同签订地为建宁县荷花东路亿兴大厦5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建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建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