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4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19幢(泉州商会大厦)一层南门西南侧大厅、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98669M。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093。 法定代表人:孙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三方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复康路55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2YAKUQ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大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20幢附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2XNT2M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与被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电力公司)、三明市三方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钢结构公司)、三明市大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亿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三方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闽0403民初5437号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由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代垫的保险金28784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遗漏重要基本事实。大和物业公司向停放业主收取管理费,未尽审慎管理义务的基本事实。案涉立体车库由大和物业公司日常管理,需向其缴纳100元/半年的车位管理费,其向准入车辆收取管理费,既不审核车辆的容积与重量,也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长期放任立体车库以先到先得的停车方式,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案涉车辆能否停放、需如何停放属于大和物业公司的职责范畴。立体车库管理人放任车辆所有人停放车辆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审遗漏立体车库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不提供指导、安排停放服务这一基本事实。案涉车辆坠落系因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不履行维保义务所致。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两年前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就应当履行维保义务更换钢丝绳,但在未履行相关维保义务时,放任他人继续有偿使用立体车库,导致公众停放的车辆长期处于危险源中,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危险源的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采信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三方钢结构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后补充提交的图片证据系由其单方制作,而其提供的照片证据既无拍摄时间也无法看出拍摄地点,其既不能证明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相关标识已张贴,也无法证明相关标识对车辆所有人起到了相应的提示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该组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无法达到证明车辆所有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证明目的。2.原审认定车辆所有人承担40%的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立体车库钢丝绳锈蚀断裂,而钢丝绳锈蚀断裂是由于三方钢结构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维保义务,车库所有人亿源电力公司在发现钢丝绳锈蚀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能及时监督维保公司更换,同时,车库管理人大和物业公司收取了车辆管理费后,在日常车库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履职,上述过错行为系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因其各自的过错导致本起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由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共同支付代垫的保险金人民币28784元。 亿源电力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与其提出的上诉意见一致。 三方钢结构公司辩称,案涉车辆重量超过2吨,造成钢丝断裂,不应承担责任。 大和物业公司辩称,其从事物业管理,系停车场秩序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亿源电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案涉赔偿款(保险金)由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遗漏重要基本事实。大和物业公司系事故车库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事故车库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村××幢××座院内。大和物业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一直承包该小区包括车库管理的业务。日常向A座的小区业主以及B座的亿源电力公司均收取停车费。事故车主作为A座业主向大和物业公司每个月交费100元车辆管理费。但是大和物业公司只收钱不管事。长期放任事故车主的2215千克的超重车停放车库内,大和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系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三方钢结构公司经其多次催促履行合同义务,仍然不及时更换钢丝绳,也系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审庭审中,亿源电力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仍判决让所有权人承担60%的责任,作为车库使用人的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仅仅承担40%的责任。认定作为车库管理人的大和物业公司和车库维保义务人的三方钢构公司的责任为另一层面的法律责任需另案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作为车库使用人的车辆所有人违规(超重)停放车辆是车库坠落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涉立体停车库标识限重为2000千克,一审法院已查明车辆所有人将出厂净重2215千克的车辆,还不包括车载物体,直接停放在限重的车库三楼,最终导致钢丝绳索无法承载而断裂,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车主系A座业主,也是B座12楼电力系统职工。工作及生活都在事故车库院内。车主从1998年居住在事故小区院内至今,门口的醒目限重2000千克标识不可能不知道,却将超重百分之十一的车辆长期停放在车库三楼。即使事故当日使用新换合格的钢丝绳载重,事故车也依然会有坠落的风险,车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造成悬挂车辆于车库三楼的钢丝绳无法承载重量而断裂,车主过错重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一审法院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使用人40%的责任,明显过低。(二)作为物业管理人的大和物业公司和维保管理人的三方钢结构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因车辆超重和车库未妥善维护共同导致车库钢丝绳索断裂的共同侵权责任纠纷,因为大和物业公司管理车库时未能做到审慎注意义务去提醒车库使用人按要求和标准停放车辆,导致超重车停放在车库三楼,且在一审开庭的时候,大和物业公司在收费管理多年的情况下竟表示不知道限重一事,大和物业公司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管理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而三方钢结构公司未能做好维保管理,经多次提示要求未能及时对车库的钢丝绳索进行保养护理,没有做到一个管理人应尽的维护义务,明显三方钢结构公司也是存在过错侵权的。大和物业及三方钢结构在一审中均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人及维保人的义务,一审法院未能认定作为管理人的大和物业公司和作为维保人的三方钢结构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直接让作为车库所有人的亿源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的侵权责任。要求亿源电力公司再根据合同违约责任另行主张,免除了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错误的。(三)亿源电力公司作为车库所有人,对于车库坠落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亿源电力公司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一审过程中,亿源电力公司已经充分举证证明了作为所有人已尽必要合理的义务,不仅委托了大和物业日常管理车库使用,还委托了三方钢结构公司日常维护管理车库安全质量,且在发现问题的时候还要求管理人及时作出整改方案和维护计划,作为所有人需要做的、能做的都已穷尽,不可能强人所难的要求所有人聘请了专业的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后还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这明显加重了所有人的义务和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在亿源电力公司已经证明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判决亿源电力公司承担60%的主要责任,明显畸重。另外,亿源电力公司在起诉前盖章确认的事故车辆维修费,仅仅是对于车辆损失这一事实的确认,而非愿意赔偿的意思表示,不应该作为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综上所述,事故车主作为成年人,违规将超重车辆停入车库三楼引起侵权损害,应由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承担40%责任明显过低;作为车库管理人的大和物业公司和三方钢结构公司未尽到管理人责任,是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要求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完后另行根据合同责任追究,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位阶上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过错承担责任。作为所有人,亿源电力公司已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承担60%责任明显过重。恳请支持亿源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辩称,一、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案涉车辆所有人在将车辆停放至停车库位置时超过立体停车库限重,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所有人的操作没有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车辆整备质量是指汽车按出厂技术标准装备完整(如备用胎、设备等组装齐备),各种各样水和油填满后的重量;总质量是指汽车装备齐全,并按规定载满客(包含驾驶人员)、货时的重量。案涉车辆整备质量为1780kg,总质量为2215kg,结合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案涉车辆在停放至停车库位置时已按行驶证规定载满5名乘客,属于客、货满载的情况,故根据案涉车辆的总质量2215kg来认定车辆已超过立体停车库的限重2000kg,并由此认定车主应承担40%乃至主要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立体车库钢丝绳锈蚀断裂,与车辆所有人的操作没有因果关系,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因其各自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方钢结构公司辩称,案涉车辆重量超过2吨,造成钢丝断裂,其不应承担责任。 大和物业公司辩称,从事物业管理,车场系秩序管理,其不应承担责任。 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向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偿还垫付的赔偿款28784元;2.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向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支付利息(以287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3.诉讼费由亿源电力公司、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8月24日11时许,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投保的客户***将车辆停放于亿源电力公司位于****的立体停车库,因立体车库的钢绳断裂导致***停放在该处的闽GA××**号车辆坠落损坏。GA9090号小型汽车在太平洋保险三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该保险公司为此支付施救费、修理费等理赔款28784元,现因费用承担发生争议,因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对争议焦点即事故车辆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分析认为:根据双方举证和质证过程及结合各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本案发生事故车辆坠落直接原因是因车库钢丝绳断裂造成。而且三方钢结构公司提交的证据,也证实车库标识中已经注明,停放车辆不应该大于2000千克。而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车辆型号,经查询事发车辆出厂时自身质量为2215千克。其停放于三层本身就不是妥当的。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车辆所有权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代位权应按过错责任权限追偿,酌情确定由车库所有权人按60%承担责任,至于车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方责任和过错,因本案中各方均提出异议,亿源电力公司承担责任后的分担和分摊责任纠纷,各方可另案另行主张和确定责任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亿源电力公司是车辆发生坠落事故的车库的所有权人,其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本案负有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本身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方钢结构公司和大和物业公司,其在车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各方存在争议,且属于所有权人在日常管理和合同约定中的另一层面的民事责任,应由亿源电力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决定是否另行主张和解决为宜。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损失为28784元,起诉前亿源电力公司已经确认,且保险理赔款也已经支付完毕。因此确定保险公司代位求偿金额为其中的60%,即17270.4元,利息不应成为代位求偿标的,其余主张不予支持。各方诉辩意见中,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亿源电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太平洋三明支公司保险金17270.4元;二、驳回太平洋三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太平洋三明支公司负担144元,由亿源电力工公司负担116元。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太平洋三明支公司提交车辆行驶证,以证明整备质量1780千克,总质量2215千克,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停车库超过限重2000千克。亿源电力公司提交证据材料:1.车库入口照片,以证明车库入口警示标志明显,车辆所有人无视告示,具有重大过错;2.案涉车辆车库停车照片,以证明不符合标准车辆不能停进车库,大和物业公司长期不管理,存在过错。大和物业公司提交《江滨停车场职工私家车信息登记台账》,以证明所有入库车辆都是亿源电力公司录入的信息,物业公司只是维护车库秩序。经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有关证明主张待综合全案分析认定。 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太平洋三明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车辆出厂时自身质量2215千克是错误的,整备质量实为1780千克,即车辆装满油和水时的重量。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审认定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GA9090号小型汽车行驶证载明,核定载人数5人;总质量2215kg;整备质量1780kg。 本院认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21085-2020)第7.2.32条规定,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客车和专用客车不得填写额定载质量,其最大允许总质量应不小于整备质量与乘员质量之和,其中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的乘员按65kg/人核算。《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3730.2-1996)第4.6条规定,整车整备质量,是指整车装运质量加上冷却液(如果需要时)、润滑剂、清洗液、燃油(油箱至少要加注至制造厂设计容量的90%)、备用车轮、灭火器、标准备件、三角垫木、标准工具箱的质量。第4.8条规定,最大允许总质量,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行条件规定的允许运行的最大车辆质量。本案中,案涉GA9090号小型汽车核定载人数5人、总质量2215kg、整备质量1780kg。案涉车辆停入立体停车库时,并无证据证明车辆自重与车内乘员(含驾驶员)或者行李货物的质量之和实际超过2000kg。从车辆自身重量看,整备质量仅为1780kg,未违反立体停车库入口警示限重“≤2T”。一审认定事发车辆出厂时自身质量为2215千克,依据不足,予以纠正。太平洋三明支公司为保险车辆支付施救费、修理费等理赔款2878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可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车辆损害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亿源电力公司是车辆发生坠落事故的车库所有权人,其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有赔偿责任。亿源电力公司与三方钢结构公司、大和物业公司分别签订《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合同》《牡丹小区、东安小区、江滨A座小区车位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本案系因保险合同引发代位求偿纠纷,即使前述合同主体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亦不影响车库所有权人承担过错责任。至于因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关系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太平洋三明支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亿源电力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28784元;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20元,***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该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