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889号 申请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093。 法定代表人:孙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明珠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8751187XD。 法定代表人:**和。 关于原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576888元。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其位于***不动产权第0000936号】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6888元。 查***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位于***不动产权第0000936号】房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04元,由申请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