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889号之一
原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4093。
法定代表人:孙永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明珠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8751187XD。
法定代表人:**和。
第三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瀚仙镇财政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31069680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于9月13日收到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9元,减半收取计4784.5元,***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