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捷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34民初20号
原告:聂某某,男,藏族,四川省康定市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某,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捷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7楼E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公司住址: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贡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捷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因案情需要补充调查核实,于同年10月11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胥某、被告四川捷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被告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聂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邹 红 梅
审判员 于  玲
审判员 胡 成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德仁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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