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科龙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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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山西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富阳科龙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永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富阳科龙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治
审判员骆苏英
审判员倪佳丽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