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7民初22号
原告:**,男,1982月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波,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孚波,男,1982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542K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
被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
被告:***,男,1981月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7元,减半收取26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祎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红霞
书 记 员 文姣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