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227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5-9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7116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