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4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东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19225A。
法定代表人田艳丽,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15987T。
法定代表人:刘允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本院(2022)鲁0321执429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执行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8)鲁03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2年3月9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对***、***的执行申请,已经超出法定的2年申请执行时效,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的执行申请,撤销(2022)鲁0321执429号案件对***、***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