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东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19225A。
法定代表人田艳丽,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15987T。
法定代表人:刘允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3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收入5700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