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三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西边村徐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67017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金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姜庙村。组织机构代码67319267-6。
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桓台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0631598-7。
法定代表人:刘允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三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金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淄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淄执字第144号。2016年1月,本院以(2014)淄执字第144-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案外人西安绍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蓝田县工业园规划一路路西的土地、房产。2018年8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拍卖了上述财产,2019年2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将拍卖款中的1133.37万元汇入我院。因西安绍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上述财产持有异议,本院于2020年2月对其异议立案审查,2020年4月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西安绍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10月,本院作出(2020)鲁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驳回西安绍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综上,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执行异议之诉,本案执行无法推进,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鑫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