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允海,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侯吉莲,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1日四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6日本院到威海市××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西文国用(2016)第040036号、文国用(2016)第040035号、文国用(2012)第0400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2019年7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允海、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吉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9年8月26日,本院到桓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信息。2019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淄博市桓台县果里大道12号进行现场调查,该处工作人员称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迁往他处,不清楚其现经营地址。2019年11月5日,本院传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学典到庭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