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桓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15987T。
法定代表人:刘允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2018)鲁1626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机械费57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申请费3420元,共计12970元,由被告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并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和税务机构,本院依法提交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相应帐户,并扣划该账户内存款20153.76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的纳税账户。被执行人无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委托桓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止经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1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债务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26执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守亮
审判员  成 涛
审判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琳
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