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与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毛秀贵诉称,2007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毛秀贵四人借款,借款本金分别为510300元、413100元、380700元、315900元,同时约定借期5年,自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年利率为10%,利息按复利计算。被告分别为四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2012年6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四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分别偿还原告***、***、**、***本金510300元、413100元、380700元、3159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秀贵所诉被告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向四原告借款,是四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也无联系。即便最后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是四个原告分别与被告山东正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四原告分别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分别处理,不宜作为同一案件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立波
审判员张斌
代理审判员*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