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

***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00524号
原告***。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地址邯郸市联纺东路1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销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8元减半收取3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