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源敏水洗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执254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源敏水洗厂,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宏伟园区氯碱厂南门。
负责人:尤敏。
关于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源敏水洗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0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2017)黑060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的债务853576.86元、案件受理费6288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17)黑060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忠江
审 判 员 苏群英
审 判 员 张欣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 济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