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3328号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峰,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春,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泉,执行董事。
第三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赫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原告立案时不知道本案第三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以经收到破产裁定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