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执异1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华,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4号(37040)。
法定代表人:赫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支付令一案中,异议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异议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在异议人处没有到期债权,异议人无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交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与异议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编号XXXX,工程名称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绿化及养护工程,合同履行期限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质保期三年,现均已到期,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宏升实业总公司在异议人处有到期债权,不存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所述的情况。
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异议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萨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绿化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XXXXXX)复印件一份。
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在规定的期限补充提交了异议人的联系方式,但在法律规定的三日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大为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魏大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