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大庆油田化;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66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DWR92R。
法定代表人贺秀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楠,系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627284602。
法定代表人张瑞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肖贵森,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彩虹小区**4门**,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鑫,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住大庆市萨尔图区v>
本诉原告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大庆油田化
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反诉原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提出反诉。本诉原告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受理费7,197元,减半收取3,599元,由本诉原告大庆市龙帆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金霞
审 判 员  南春峰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