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与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6民初855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繁荣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该所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25元(原告预交37453.57元,应予退还3742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馨羽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