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43号
原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化工园康庄西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韩元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黎勇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王丽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