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白水县志红门业加工部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14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刚,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水县志红门业加工部。
经营者:薛丽萍,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白水县尧禾镇薛屹崂村四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志红,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系白水县志红门业加工部实际经营者薛丽萍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勤,陕西正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陕西文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白水县志红门业加工部、景志红及原审被告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文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7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刚、张妮与被上诉人白水县志红门业加工部、景志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勤及原审被告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平、陕西文鑫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钢、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合同书》以及结算单均系复印件,上诉人***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另外《合同书》及结算单均由案外人孙国禹与被上诉人签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孙国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第三项被告陕西文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文鑫公司将工程款向承包人是否支付完毕或者未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7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9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连 玲
审 判 员  雷晓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正
书 记 员  郭瑞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