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72民初69号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港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北侧“夏威夷城市广场”**#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吴泽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小贤,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辰,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8号夏威夷城市广场**栋*层。
法定代表人:姚方明,总经理。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中***号。
法定代表人:肖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刘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港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周小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妤,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港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港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479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港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名胜
审 判 员 韦旭伶
人民陪审员 欧英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莫美奇
书 记 员 翟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