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702执897号
申请人:丽江金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
法定代表人:张之松。
被执行人: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古城区玉雪大道祥和商业广场写字楼**第**。
法定代表人:姚秀凤。
本院在执行丽江金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丽江瑞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变压器一台,本院已经依法将变压器进行评估拍卖,价值20万元。本院已将20万元扣减1600元拍卖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直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