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四季青(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闽四季青(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859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中闽四季青(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闽四季青(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