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财保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11楼F。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95447.2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15×××11账户内存款在1295447.2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以双方就该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15×××11账户内存款在1295447.26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