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1554号
原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11楼F。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有平,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航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红、杨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了《高新区大源VIII线小学工程正式用电10KV配电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高新区大源VIII线小学工程正式用电10KV配电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金额为2420000元,被告应于该工程通电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总价的97%,结算总价剩余3%作为质保金两年内支付原告。该项目于2019年4月10日正式通电,被告应支付款项23474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支付了1092000元,尚欠付12554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54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5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认可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255400元。实际上是因被告公司大部分款项在上家没有收回来,所以就只能拖欠下家。
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查明事实要素如下:
一、2018年11月7日,原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供配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将“高新区大源VIII线小学工程正式用电”10KV配电工程交由原告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420000元整,最终结算与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双方于合同中第七项“工程的结算及付款方式”中约定:……;竣工通电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合同总价的97%;结算总价剩余3%作为质保金两年内支付乙方。
二、2019年4月10日,诉涉“高新区大源VIII线小学”工程完成送电审批,正式通电。
三、2019年12月2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诉涉工程的《合同范围内结算明细表》,载明“现场确认上述工作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现正常带电运行,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420000元”。被告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当日,原、被告双方还签署了《高新区大源八线小学正式用电对账单》,载明项目合同总价为2420000元,原告公司已收到被告公司支付的1092000元,扣除合同约定3%的款项72600元暂不支付,现应付款项为12554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供配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新装送电单》、《合同范围内结算明细表》、《正式用电对账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被告公司无证据提交。
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于本案中,双方于《供配电工程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为2420000元,且被告公司应于“竣工通电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合同总价的97%”,故被告公司依约应于诉涉项目通电之日后三日内,即2019年4月13日向原告公司支付款项应达到2347400元(合同总价2420000元×97%),但被告公司仅支付了1092000元,尚欠1255400元。且被告也认可欠付原告该笔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554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公司确有逾期付款行为,而被告公司因逾期付款而占用资金的利息即为原告公司资金利息的损失范畴。同时,本院注意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点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被告公司未依约于2019年4月13日前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故被告应以欠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5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的货款125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30元,由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