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335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1月5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班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
被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 1 月 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