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296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5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星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启月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吴翔独任审判。

科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启月公司向科星公司支付货款2407005元,并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科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启月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69000元。事实与理由:启月公司自2011年起长期向科星公司采购电器设备,并与科星公司签订了数份《买卖合同》,合同总价3891086.9元,合同签订后,科星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科星公司供应的电器设备也已按照要求进行安装、通电并投入使用,启月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但截止2020年7月1日,虽经科星公司多次催告,启月公司仍欠付货款2407005元,其行为严重违约。

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本案涉及的数份产品合同表面上合同相对方为本案的原被告,但并不应在一案中进行审理,理由如下:虽合同性质一致,但每个合同单独成立,各个合同项下产品使用的项目不同,每个合同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本就是独立的纠纷,不应在一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减半预缴案件受理费18094元,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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