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30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义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红兵,执行董事。
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73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兵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73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