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2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石义先。
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4月4日受理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租金382810元及违约金、延期利息、诉讼费7051元、保全费2520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40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银行卡内的金额予以冻结并进行了扣划,但账户内余额不足。现该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品儒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