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2730号
申请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义先,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于2018年3月1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成都银行琴台支行,在802120.5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石彩虹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5栋3单元5层19号[建筑面积为105.52平方米]的房屋,在802120.5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双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成都银行琴台支行,在802120.5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彩虹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5栋3单元5层19号[建筑面积为105.52平方米]的房屋,在802120.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