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竹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371号
申请人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327011.
法定代表人:汪全。
被申请人成都竹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57384A。
法定代表人:程才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竹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成都竹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