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9099号
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安**楼**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王守举。
被告: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沈新国,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div>
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70485L。
负责人:胡忠新。
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小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福鸿
书记员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