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805号

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安**楼**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王守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铭,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龙平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贵、陈泓妍,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70485L。

负责人:胡忠新。

被告:陈松,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陈松、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小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福鸿

书记员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