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B808N、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3012号
原告:深圳市卓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B808N,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524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1号厂房A1201-2。
法定代表人:韩桂荣。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0129Y,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被告: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7521403J,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安1号二层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王守举。
原告深圳市卓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卓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