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50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166号龙园A20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90号锡花大厦1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四龙翁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云250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153183.08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3017元。本案执行费22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截止2020年8月12日,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7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开设了5个账户,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2个账户内有零星存款,3家银行的账户均已有在先冻结信息,冻结额度为28718370.57元,本案已经轮候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个旧市宗土地,但已建成房屋并已出售给个人,因该公司未为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进行土地分割分摊办理住户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故该四宗地使用权人仍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土地已不能实际处置。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个旧市金湖东路123号A3幢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106号、107号及个旧市共计十套,上述房产已经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2019)云2501执1332号案件轮候查封,因本院不是首封法院,故暂时不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湖尚城”项目中,已无可售房源。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9月16、9月18日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以应该由法院依法裁决为由,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饶奎
审判员任真诚
审判员杨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