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龙园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778552383P。
法定代表人:胡锦伟。
委托代理人:王懿筠,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倩,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住所地: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用代码:91530423077612523P。
法定代表人:张锡雄。
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5158520.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53990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相关财产信息;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锡雄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通海滇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虽有财产(铺面经营权、租赁权),但是财产消防设施未通过,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由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本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思含
审判员 刘民柱
审判员 史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