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1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龙园**。
法定代表人:胡锦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懿筠,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住所地:红河州个旧市紫竹园南路**附**>
法定代表人:许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苑项目部。住所地:红河州。住所地:红河州个旧市上河路兴南苑小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田彪,系该项目部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苑项目部(以下简称“南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50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41017.95元、截止2018年5月5日止的利息842100元、2018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及2019年10月20日起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明泰公司、南苑项目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一、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10月13日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明泰公司、南苑项目部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工商总局、保险,查明明泰公司有存款2181.07元,被本院另案在先冻结,南苑项目部有存款155.5元,本院予以冻结。二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税务、保险。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明泰公司、南苑项目部进行传统财产调查,查明南苑项目部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明泰公司名下有坐落于个旧市宗,被蒙自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多案轮候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该宗土地上已建盖兴南苑小区,故该土地暂时不能处置。本院在(2018)云2501执1068号、1069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明泰公司位于兴南苑小区的20个商铺,并已经进行评估拍卖,上述商铺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为流拍。本院在(2017)云2501执941号案件中查封了明泰公司位于兴南苑小区的102套住房。前述流拍的商铺及被查封的102套住房,因被执行债务众多,属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涉及棚贷资金的偿还问题,故本院对明泰公司开发兴南苑项目中已查封的房产均暂不处置。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明泰公司、南苑项目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微信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20440元,由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苑项目部交纳(未交)。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丽春
审判员  任真诚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羽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