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初384号
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龙园**。
法定代表人:胡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中、王懿筠,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州瑞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吉庆路云海蓝天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
诉讼代表人:云南恒嘉资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瑞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河州瑞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46元,减半收取计44973元,由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国忠
审判员 谭 延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