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希,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东,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166号龙园A21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懿筠,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彦斌
审判员 佘华锋
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