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6369号
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166号龙园A2104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中,王懿筠,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盘江西路山水润城韵园西南门独栋商业楼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婧杉
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11元由原告昆明军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