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执字第1072号
申请执行人***,男,畲族,1983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晋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4250元;(3)执行费7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商业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