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02执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65223-7,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49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35040-5,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区日溪街18号乡文化站三层。
法定代表人:庄伟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代偿款6990637.02元、利息损失688710.9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庄裕辉、***前述款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未申报个人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6月4日、2018年9月7日通过全国、全省法院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证劵等财产登记信息;
4.2018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本院开具调查令至福州、连江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市××××县县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庄娇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9月10日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庄娇仙下落不明,2018年9月14日,本院向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司法拘留,待找到被执行人***、庄娇仙后执行拘留决定;
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实现债权数额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