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3执17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伟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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