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2执3974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日溪街**乡文化站**,法定代表人:庄伟文。注册号:350100100213950.
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鼓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0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福建省卓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赔本案违法所得422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