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8执9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兴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自贡晨光科技园区综合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宋平。
被执行人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职务: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兴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现需提取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洪州大道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存款36467.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