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4865号
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灵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6660003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南张村南街3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6029408W。
法定代表人郝贵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