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3095号
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灵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丽,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圣华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晋城泽州县下村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军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圣华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开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