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灵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启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
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中天绿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07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4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4、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方晋峰
审判员 崔国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敏